•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,严厉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、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
  • 资讯类型:政策法规  /  发布时间:2013-04-24  /  浏览:8264 次  /  

 

浦政告〔2013〕5号
 
 
 
  为保护有限耕地资源,扎实做好土地卫片执法工作,继续保持制止非法占地、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,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等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:
 
  一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建设规划、土地等审批手续,一律不得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翻建房屋及其它建(构)筑物。
 
  二、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》、《责令停止违法(章)行为通知书》等执法文书后,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。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的,将依法从重处理,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当事人承担。在2012年1月1日《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、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》及本通告发布施行后仍从事违法建设的,从严从重从快处理。
 
  三、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国土局、建设局、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巡查监控,加大查处力度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,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,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。对违法用地图斑,必须依法拆除复垦到位。村(居)委员会、联村干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,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,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建设。
 
  四、对拒绝、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公安机关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,出现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行为,或参与非法占地、违法建设的,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 
  五、严禁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安装水、电、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。否则,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,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。
 
  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检举揭发非法占地、违法建设行为。
 
  举报电话:县纪委、监察局84111677,县国土局84121732,县建设局84112277、84127686,县城管执法局96310、88089065。
 
 
 
浦江县人民政府
2013-1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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